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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第 四 章 個體財務報告 ( 113年01月24日)
第 32 條
證券商依第二十八條至第三十一條規定編製、揭露之事項,應依財務報告其他揭露事項複核要點之規定,洽簽證會計師出具複核意見。

有關前項會計師出具複核意見應遵循事項,由本會另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