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4 條
公司制證券交易所應將某一期間認列之所有收益及費損項目表達於單一綜合損益表,其內容包含損益之組成部分及其他綜合損益之組成部分。
前項認列於損益之費用應以性質別為分類基礎。
當收益或費損項目重大時,公司制證券交易所應於綜合損益表或附註中單獨揭露其性質及金額。
綜合損益表至少包括下列項目:
一、收入:
(一)經手費收入:係證券經紀商每月依客戶委託交易量或證券自營商依自行買賣成交量按核定之比率向公司制證券交易所繳交之經手費收入。
(二)證券上市費收入:係上市公司依「有價證券上市契約」之規定按實收資本額向公司制證券交易所繳交之上市費收入。
(三)連線處理費收入:係證券商使用公司制證券交易所集中交易市場電腦設備,依約定繳交之費用收入。
(四)資訊使用費收入:係證券商、證券商及國內外資訊公司等機構使用公司制證券交易所傳輸之資訊等,依約定繳交之費用收入。
(五)資訊處理費收入:係櫃買中心委託公司制證券交易所代辦處理資訊,依約定繳交之費用收入。
(六)其他收入:係不屬於上列各項目之其他收入。
(七)客戶合約收入之認列及衡量應依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十五號規定辦理。公司制證券交易所於特定商品或勞務移轉予客戶前,即控制該商品或勞務,應按總額認列收入;反之,應按淨額認列收入。
二、營業費用:係本期內因經營業務所負擔之費用,包括員工福利費用、折舊及攤銷費用及其他營業費用。
三、除列按攤銷後成本衡量之金融資產淨損益:係指公司制證券交易所自帳上除列原已認列之按攤銷後成本衡量之金融資產所產生之淨損益。
四、財務成本:係包括營業及各類負債所產生之利息支出等項目,扣除符合資本化部分。
五、預期信用減損損失(利益):依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九號認列之預期信用損失(或迴轉)金額。
六、採用權益法認列之關聯企業及合資損益之份額:公司制證券交易所按其所享有關聯企業及合資權益之份額,以權益法認列關聯企業及合資權益之損益。
七、金融資產重分類淨損益,係指依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九號規定,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一)自按攤銷後成本衡量重分類至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所產生之淨利益(損失)。
(二)自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重分類至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所產生之累計淨利益(損失)。
八、所得稅費用(利益):指包含於決定本期損益中,與當期所得稅及遞延所得稅有關之彙總數。
九、停業單位損益:
(一)指停業單位之稅後損益,及構成停業單位之資產或處分群組於按公允價值減出售成本衡量時或於處分時所認列之稅後利益或損失。
(二)停業單位損益之表達與揭露應依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五號規定辦理。
十、本期損益:本報導期間之盈餘或虧損。
十一、其他綜合損益,按性質分類之其他綜合損益之各組成部分,包括採用權益法認列之關聯企業及合資之其他綜合損益份額:
十二、綜合損益總額。
十三、本期損益歸屬於非控制權益及母公司業主之分攤數。
十四、本期綜合損益總額歸屬於非控制權益及母公司業主之分攤數。
十五、每股盈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