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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保險業募集設立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   第 三 章 附則 ( 88年02月23日)
第 27 條
金融保險業之募集設立,於本會核准通知到達之日起三十日內,應將修正後公開說明書申報本會備查,並副知目的事業主管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