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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保險業募集設立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   第 一 章 總則 ( 88年02月23日)
第 5 條
公開說明書之封底,應由籌備處代表人簽章。會計師、律師、證券承銷商及其負責人並應於公開說明書所負責之部分簽章。

保險公司除應依前項規定辦理外,精算人員並應於公開說明書所負責之部分簽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