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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保險業募集設立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   第 一 章 總則 ( 88年02月23日)
第 7 條
公開說明書依本準則規定應行記載之事項,應全部刊入,並編製目錄、頁次及摘要(附表一)。如無應列內容或經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核准得予省略者,則在該項之後加註「無」或「略」。

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重複者,得僅於一處記載,他處則註明參閱之頁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