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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保險業募集設立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   第 二 章 編製內容 第 七 節 重要決議、公司章程及相關法規 ( 88年02月23日)
第 25 條
重要決議、章程及有關法規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重要決議:列明發起人會議主要內容。
二、招股章程。
三、公司章程。
四、有關法規:
(一)證券交易法第四十條、第二十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及第一百七十四條。
(二)會計師法第四十一條、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及證券交易法第三十七條第二項。
(三)證券交易法第三十六條及證券交易法第三十七條第三項。公司法第一百三十五條、第一百三十六條、第一百三十九條、第一百四十一條至第一百四十五條及第一百四十七條至第一百五十五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