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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   第 一 章 總則 ( 112年12月29日)
第 11 條
外國發行人於國內募集與發行以外幣計價之有價證券者,其募集款項之收取、付息還本,及有第九條第四項規定情形時之價款返還,應經由指定銀行以外匯存款帳戶劃撥轉帳方式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