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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   第 二 章 在國內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 第 一 節 股票 第 一 款 第一上市(櫃)公司及興櫃公司 ( 112年12月29日)
第 12 條
第一上市(櫃)公司及興櫃公司辦理募集與發行股票應依案件性質檢具「外國發行人於國內募集與發行股票申報書」(附表一至附表五)載明其應記載事項,連同應檢附書件,向本會申報生效後,始得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