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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   第 二 章 在國內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 第 一 節 股票 第 一 款 第一上市(櫃)公司及興櫃公司 ( 112年12月29日)
第 13 條
第一上市(櫃)公司辦理現金增資發行新股,且未經依本法第一百三十九條第二項規定限制其上市買賣者,應提撥發行新股總額之百分之十,對外公開發行。但股東會另有較高比率之決議者,從其決議。

興櫃公司辦理現金增資發行新股,符合下列條件者,得提撥發行新股總額之百分之十,對外公開發行。但股東會另有較高比率之決議者,從其決議:
一、自設立登記後滿二個完整會計年度。屬投資控股公司型態,其營運主體之實際營運年限滿二個完整會計年度。
二、財務報表之決算稅前純益占股東權益比率達下列情形之一,且最近一會計年度稅前純益達新臺幣四百萬元以上:
(一)最近年度達百分之四以上,且最近一會計年度決算無累積虧損。
(二)最近二年度均達百分之二以上。
(三)最近二年度平均達百分之二以上,且最近一年度之獲利能力較前一年度為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