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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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
第 二 章 在國內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 第 一 節 股票 第 一 款 第一上市(櫃)公司及興櫃公司
( 112年12月29日)
第 18 條
第一上市(櫃)公司及興櫃公司募集與發行股票,除受讓公司股份、合併或收購公司而發行股票及興櫃公司募集與發行股票未對外公開發行者外,應委託證券承銷商辦理公開承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