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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   第 二 章 在國內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 第 一 節 股票 第 一 款 第一上市(櫃)公司及興櫃公司 ( 112年12月29日)
第 19 條
第一上市(櫃)公司及興櫃公司應由代辦股務之機構辦理股務事務,該機構應製作並保管股東名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