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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   第 一 章 總則 ( 112年12月29日)
第 2 條
外國發行人在中華民國境內(以下簡稱國內)或第一上市(櫃)公司及興櫃公司於中華民國境外(以下簡稱海外)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應依本準則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