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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   第 二 章 在國內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 第 二 節 存託憑證 ( 112年12月29日)
第 33 條
存託機構不得兼辦同一次臺灣存託憑證發行之承銷業務。

存託機構應製作並保管臺灣存託憑證持有人名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