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外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   第 二 章 在國內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 第 二 節 存託憑證 ( 112年12月29日)
第 41 條
第二上市(櫃)公司總括申報發行臺灣存託憑證經申報生效後,有下列情形之一,其效力即告終止:
一、有前條第五項情事者。
二、預定發行期間屆滿者。
三、預定之總括發行單位數已足額發行者。
四、經本會為保護公益認有必要而撤銷該次總括申報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