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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   第 二 章 在國內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 第 二 節 存託憑證 ( 112年12月29日)
第 42 條
臺灣存託憑證發行後,存託機構應於每月終了十日內向中央銀行申報「臺灣存託憑證流通及兌回情形月報表」(附表三十九),並於本會指定之資訊申報網站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