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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   第 二 章 在國內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 第 三 節 債券 ( 112年12月29日)
第 47 條
外國發行人總括申報發行普通公司債經申報生效後,有下列情形之一,即告終止:
一、有前條第二項情事者。
二、預定發行期間屆滿者。
三、預定之總括發行金額已足額發行者。
四、經本會為保護公益認有必要而撤銷該次總括申報者。

本次總括申報依規定終止前,外國發行人不得再申報發行普通公司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