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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   第 二 章 在國內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 第 三 節 債券 ( 112年12月29日)
第 52 條
債券發行後,外國發行人應於每月終了十日內向中央銀行申報「外國發行人於國內債券流通情形月報表」(附表四十),並於本會指定之資訊申報網站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