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證券承銷商取得包銷有價證券出售辦法
( 112年11月14日)
第 5 條
證券承銷商依第二條第一項第二款出售有價證券時,除普通公司債或有正當理由報經本會專案核准者外,於取得後六個月內不得出售逾所取得數之百分之五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