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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法  ( 109年06月10日)
第 10 條
保護機構應於業務規則中,規定下列事項:
一、證券投資人或期貨交易人與發行人、證券商、證券服務事業、期貨業、交易所、櫃檯買賣中心、結算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間,因有價證券之募集、發行、買賣或期貨交易及其他相關事宜所生民事爭議之處理程序。
二、保護基金之保管、運用。
三、對發行人、證券商、證券服務事業及期貨業之財務業務查詢。
四、證券及期貨交易相關法令之諮詢服務。
五、主管機關委託辦理事項。
六、其他有助於達成本法目的之業務。

前項業務規則之訂定,應報經主管機關核定;修改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