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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法  ( 109年06月10日)
第 11 條
保護機構應設董事會,置董事三人以上。

董事依下列方式遴選(派)之:
一、主管機關自捐助人推派之代表中遴選。
二、主管機關指派非捐助人代表之學者、專家、公正人士,其人數不得少於董事總額三分之二。

董事之任期三年,連選(派)得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