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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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法
( 109年06月10日)
第 16 條
主管機關為保護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必要時,得命令保護機構變更其章程、業務規則、決議,或提出財務或業務之報告資料,或檢查其業務、財產、帳簿、書類或其他有關物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