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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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法
( 109年06月10日)
第 24 條
申請調處人依其申請內容所得主張之請求權,其時效因申請調處而中斷。但調處之申請經撤回、不受理或調處不成立時,視為不中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