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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法  ( 109年06月10日)
第 34 條
保護機構依第二十八條規定提起訴訟,聲請假扣押、假處分時,應釋明請求及假扣押、假處分之原因。

法院得就保護機構前項聲請,為免供擔保之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