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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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行人發行認購(售)權證處理準則
第 三 章 本國發行人發行海外認購(售)權證
( 111年04月26日)
第 14 條
發行人發行海外認購(售)權證,應先取得本會及交易當地主管機關或交易所核發發行認購(售)權證資格認可。
發行人於取得交易當地主管機關或交易所核給發行認購(售)權證資格後,應檢具相關書件報本會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