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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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行人發行認購(售)權證處理準則
第 三 章 本國發行人發行海外認購(售)權證
( 111年04月26日)
第 17 條
發行人發行海外認購(售)權證時,應就其中涉及資金之匯出、匯入事項,經中央銀行許可。
發行人發行海外認購(售)權證及從事相關避險交易,其結匯事宜應依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辦法及相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