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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行人發行認購(售)權證處理準則   第 三 章 本國發行人發行海外認購(售)權證 ( 111年04月26日)
第 20 條
發行人發行海外認購(售)權證依第十四條規定經本會備查後,向交易當地主管機關或交易所申請其擬發行之認購(售)權證前,應依證券交易所或櫃檯買賣中心規定之相關書件辦理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