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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行人發行認購(售)權證處理準則   第 三 章 本國發行人發行海外認購(售)權證 ( 111年04月26日)
第 21 條
發行人發行海外認購(售)權證,其避險操作應設立專戶,並依證券交易所及櫃檯買賣中心之相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