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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行人發行認購(售)權證處理準則   第 三 章 本國發行人發行海外認購(售)權證 ( 111年04月26日)
第 23 條
發行人發行海外認購(售)權證依第十四條規定經本會備查後,經證券交易所或櫃檯買賣中心停止其發行認購(售)權證者,本會得停止其發行海外認購(售)權證。

發行人經依前項規定停止發行海外認購(售)權證時,其已獲准發行而尚未發行者,應依交易當地主管機關或交易所規定程序辦理停止發行。但已發行之認購(售)權證,其效力不受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