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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行人發行認購(售)權證處理準則   第 二 章 本國及外國發行人發行國內認購(售)權證 ( 111年04月26日)
第 9-1 條
發行人經本會核給其發行認購(售)權證之資格認可後,連續一年以上未發行認購(售)權證,或經證券交易所或櫃檯買賣中心停止其發行認購(售)權證達一年以上者,本會得廢止其資格認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