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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發行公司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   第 三 章 內部控制制度之評估 第 一 節 內部稽核 ( 111年12月15日)
第 17 條
公開發行公司內部稽核人員應持續進修並參加本會認定機構所舉辦之內部稽核講習,以提昇稽核品質及能力。

前項內部稽核講習之內容,應包括各項專業課程、電腦稽核及法律常識等。

第一項進修時數之規定,由本會另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