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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發行公司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   第 三 章 內部控制制度之評估 第 一 節 內部稽核 ( 111年12月15日)
第 18 條
公開發行公司應將內部稽核人員之姓名、年齡、學歷、經歷、服務年資及所受訓練等資料依規定格式,於每年一月底前以網際網路資訊系統申報本會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