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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發行公司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   第 一 章 總則 ( 111年12月15日)
第 2 條
公開發行公司建立內部控制制度,除證券、期貨、金融及保險等事業之相關法令另有規定者外,應依本準則以及本準則所訂定之內部控制制度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