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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發行公司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   第 三 章 內部控制制度之評估 第 一 節 內部稽核 ( 111年12月15日)
第 20 條
公開發行公司應於每會計年度終了後五個月內將上一年度內部稽核所見內部控制制度缺失及異常事項改善情形,依規定格式以網際網路資訊系統申報本會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