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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發行公司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   第 三 章 內部控制制度之評估 第 二 節 自行評估及內部控制制度聲明書 ( 111年12月15日)
第 23 條
公開發行公司自行評估內部控制制度之結果,以公司之內部控制制度是否能合理確保下列事項,分為有效之內部控制制度或有重大缺失之內部控制制度:
一、董事會及總經理瞭解營運之效果及效率目標達成程度。
二、報導係屬可靠、及時、透明及符合相關規範。
三、已遵循相關法令規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