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37 條
會計師受託執行首次辦理股票公開發行公司之內部控制制度專案審查應依第二十五條至前條規定辦理。
會計師執行前項專案審查,應就公司是否已依法令規定執行,其中並應針對取得或處分資產、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資金貸與他人之管理、為他人背書或提供保證之管理、關係人交易之管理、財務報表編製流程之管理及對子公司之監督與管理訂定相關作業程序表示意見,以單獨一段文字,於審查報告中作適當之說明。
第一項專案審查所應涵蓋之期間,除本會另有規定者外,應為公司申報辦理公開發行之最近一會計年度。公司申報辦理股票公開發行日期已逾年度開始八個月者,所應涵蓋之期間為最近一會計年度之下半年度及本會計年度之上半年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