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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發行公司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   第 二 章 內部控制制度之設計及執行 ( 111年12月15日)
第 5 條
公開發行公司之內部控制制度,應訂定明確之內部組織結構、呈報體系,及適當權限與責任,並載明經理人之設置、職稱、委任與解任、職權範圍及薪資報酬政策與制度等事項。

公開發行公司應考量公司及其子公司整體之營運活動,設計並確實執行其內部控制制度,且應隨時檢討,以因應公司內外在環境之變遷,俾確保該制度之設計及執行持續有效。

前項所稱子公司,應依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之規定認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