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8 條
公開發行公司之內部控制制度,除包括前條對各種營運循環類型之控制作業外,尚應包括對下列作業之控制:
一、印鑑使用之管理。
二、票據領用之管理。
三、預算之管理。
四、財產之管理。
五、背書保證之管理。
六、負債承諾及或有事項之管理。
七、職務授權及代理人制度之執行。
八、資金貸與他人之管理。
九、財務及非財務資訊之管理。
十、關係人交易之管理。
十一、財務報表編製流程之管理,包括適用國際財務報導準則之管理、會計專業判斷程序、會計政策與估計變動之流程等。
十二、對子公司之監督與管理。
十三、董事會議事運作之管理。
十四、股務作業之管理。
十五、個人資料保護之管理。
公開發行公司設置審計委員會者,其內部控制制度,應包括審計委員會議事運作之管理。
股票已上市或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公司,其內部控制制度,尚應包括對下列作業之控制:
一、薪資報酬委員會運作之管理。
二、防範內線交易之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