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4 條
公開說明書之封裏,應依序刊印下列與本次發行有關事項:
一、受託機構與信託監察人或特殊目的公司與監督機構名稱、地址、電話及網址。
二、創始機構名稱、地址、電話及網址。
三、信用增強機構名稱、地址、電話及網址。
四、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信用評等機構名稱、地址、電話及網址。
五、出具意見書之會計師及律師姓名、事務所名稱、地址、電話及網址。
六、簽證機構名稱、地址、電話及網址。
七、服務機構及備位服務機構名稱、地址、電話及網址。
八、公開說明書之分送計畫:說明公開說明書之陳列處所、分送方式及索取公開說明書之方法。
九、證券承銷商名稱、地址、電話及網址。
十、受託機構或特殊目的公司之發言人、代理發言人姓名、職稱、聯絡電話及電子郵件信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