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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託機構公開招募受益證券特殊目的公司公開招募資產基礎證券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  ( 97年03月19日)
第 7 條
公開說明書依本準則規定應行記載之事項,應全部刊入,並編製目錄及頁次。如無應列內容或經本會核准得予省略者,則在該項之後加註「無」或「略」。

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重複者,得僅於一處記載,他處則註明參閱之頁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