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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暨期貨市場各服務事業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   第 三 章 內部控制制度之評估 第 一 節 內部稽核 ( 112年08月15日)
第 19 條
各服務事業除證券商及期貨業另有規定外,應將內部稽核人員之姓名、年齡、學歷、經歷、服務年資及所受訓練等資料依主管機關規定格式及方式於每年一月底前申報主管機關或其指定機構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