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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暨期貨市場各服務事業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   第 三 章 內部控制制度之評估 第 三 節 專案審查 ( 112年08月15日)
第 26 條
會計師受各服務事業委託專案審查內部控制制度,準用公開發行公司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第二十五條至第三十六條之規定辦理。

各服務事業屬洗錢防制法所稱之金融機構者,主管機關得請證券交易所、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期貨交易所或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等證券期貨相關機構辦理個人資料保護、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機制之專案查核,必要時得命令該事業委託會計師辦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