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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暨期貨市場各服務事業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   第 四 章 附則 ( 112年08月15日)
第 36 條
各服務事業已依證券交易法規定設置審計委員會者,本準則第五條第一項、第七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五款、第十六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十七條第一項及第二十七條第二項對於監察人之規定,於審計委員會準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