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管機關得視證券商、期貨業、證券金融事業、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信用評等事業及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證券或期貨市場服務事業規模、業務性質及組織特性,命令設置隸屬於總經理之單位,負責法令遵循制度之規劃、管理及執行。
董事會應指派高階主管一人擔任公司法令遵循主管,綜理法令遵循事務,至少每半年向董事會及各監察人報告,如發現有重大違反法令或遭主管機關調降評等時,應即時通報董事及監察人,並就法令遵循事項,提報董事會,其報告內容至少應包括上述事件原因分析、可能影響及改善建議。
前項法令遵循主管名單,除證券商及期貨業另有規定外,應於董事會通過之日起五日內填報異動原因併董事會會議紀錄報主管機關備查。
負責法令遵循之單位應辦理下列事項:
一、建立清楚適當之法令傳達、諮詢、協調與溝通系統。
二、確認各項作業及管理規章均配合相關法規適時更新,使各項營運活動符合法令規定。
三、訂定法令遵循之評估內容與程序,並督導各單位定期自行評估執行情形。
四、對各單位人員施以適當合宜之法規訓練。
五、督導國內外分公司遵循其所在地國家之法令。
六、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應辦理之事項。
各服務事業設有國外分公司者,負責法令遵循之單位應督導國外分公司辦理下列事項:
一、蒐集當地金融法規資料、落實執行法令遵循自行評估作業、確保法令遵循主管適任性及法令遵循資源(含人員、配備及訓練)是否適足等事項,以確保遵守其所在地國家之法令。
二、建立法令遵循風險之自行評估及監控機制,對於其中業務規模大、複雜度或風險程度高者,並應委請當地外部獨立專家驗證其法令遵循風險自行評估及監控機制之有效性。
法令遵循自行評估作業,每年至少須辦理一次,其辦理結果應送法令遵循單位備查。各單位辦理自行評估作業,應由該單位主管指定專人辦理。
前項自行評估工作底稿及資料應至少保存五年。
各服務事業為促進健全經營,應建立檢舉制度,並指定具職權行使獨立性之單位負責檢舉案件之受理及調查。
各服務事業對檢舉人應為下列之保護:
一、檢舉人之身分資料應予保密,不得洩漏足以識別其身分之資訊。
二、不得因所檢舉案件而對檢舉人予以解僱、解任、降調、減薪、損害其依法令、契約或習慣上所應享有之權益,或其他不利處分。
檢舉案件之受理及調查過程,有利益衝突之人,應予迴避。
第一項檢舉制度,至少應包括下列事項,並報經董事會通過:
一、揭示任何人發現有犯罪、舞弊或違反法令之虞時,均得提出檢舉。
二、受理之檢舉案件類型。
三、設置並公布檢舉之管道。
四、調查與配合調查之流程、迴避規定及後續處理機制之標準作業程序。
五、檢舉人保護措施。
六、檢舉案件受理、調查過程、調查結果與相關文件製作之紀錄及保存。
七、檢舉案件之處理情形,應適度以書面或其他方式通知檢舉人。
被檢舉人為董事、監察人或職責相當於副總經理以上之管理階層者,調查報告應陳報至監察人或審計委員會複審。
各服務事業調查後發現為重大偶發事件或違法案件,應主動向相關機關通報或告發。
各服務事業應定期對所屬人員,辦理檢舉制度之宣導及教育訓練。
內部稽核單位應將法令遵循制度之執行情形,併入對業務及管理單位之查核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