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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係企業合併營業報告書關係企業合併財務報表及關係報告書編製準則   第 一 章 總則 ( 89年10月17日)
第 2 條
公開發行公司符合本法關係企業章所訂之控制公司,應於每營業年度終了,編製關係企業合併營業報告書及關係企業合併財務報表。

公開發行公司符合本法關係企業章所訂之從屬公司,應於每營業年度終了,造具其與控制公司間之關係報告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