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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係企業合併營業報告書關係企業合併財務報表及關係報告書編製準則   第 一 章 總則 ( 89年10月17日)
第 3 條
公開發行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編製前條所列三項書表:
一、符合本法所訂推定為有控制與從屬關係者。
二、符合本法所訂互為控制公司與從屬公司者。
三、為他公司之控制公司,同時兼為另一公司之從屬公司者。

公開發行公司適用本法第三百六十九條之三規定,如係因同受政府所控制而推定與他公司具控制從屬關係,且與他公司間別無本法第三百六十九條之二規定之控制從屬關係者,得免將他公司編入關係企業合併營業報告書及關係企業合併財務報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