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機構管理規則   第 三 章 組織及人員 ( 109年11月06日)
第 17 條
保護機構對人員之進用、待遇、考勤、獎懲、訓練、退休、進修、資遣、撫卹等,應訂定人事管理辦法,並向本會申報核備,修改時亦同。

保護機構對人員待遇之支給,除前項人事管理辦法所訂定者外,不得另立科目支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