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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機構管理規則   第 三 章 組織及人員 ( 109年11月06日)
第 22 條
保護機構之經理人及受雇人應為專任,且不得以任何方式兼任上市、上櫃或興櫃公司、證券商、期貨商或他業兼營證券、期貨業務者之任何職務或名譽職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