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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機構管理規則   第 三 章 組織及人員 ( 109年11月06日)
第 23 條
保護機構之經理人及受雇人就應執行之業務事項有怠於執行或未確實執行者,保護機構應予以解聘、解僱或為適當之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