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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機構管理規則   第 三 章 組織及人員 ( 109年11月06日)
第 25 條
保護機構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及受雇人,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以職務上所知悉之消息,直接或間接從事有價證券或期貨之交易。
二、對非依法令所為之查詢,洩漏職務上所獲悉之秘密。
三、與業務有關人員有款項、有價證券之借貸情事。
四、對於職務上或違背職務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不正當利益。
五、其他違反證券、期貨管理法令、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管理法令或本會規定應為或不得為之情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