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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機構調處委員會組織及調處辦法  ( 109年11月06日)
第 13 條
保護機構於收受調處申請書後,除有前條之情形外,應將調處申請書繕本送達於相對人,並通知於限期內為是否接受調處之表示,逾期不為表示者,視為拒絕調處。